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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囊不达标 药房被判假一赔十
2011-11-28 07:09:49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2011年11月27日09:52 者起诉假一赔十2010年底,张女士在药房购买了一些“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”,拿回家后发现,该产品未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注明“孕妇与婴幼儿慎用”字样,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她认为药房作为销...
2011年11月27日09:52 者起诉假一赔十

2010年底,张女士在药房购买了一些“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”,拿回家后发现,该产品未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注明“孕妇与婴幼儿慎用”字样,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她认为药房作为销售者应退还货款1003元并十倍赔偿10030元。

同时,药房销售的“惠普生银杏胶囊”未取得保健品标志,而且未进行安全性评估,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,被告作为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。

药房称,销售时审查了生产商的资质和产品批文,已经尽到了形式上的进货审查义务,如果要求对保健品进行实质性安全检测,明显不合理,所以不存在“明知”的故意。同时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十倍赔偿以造成损失为前提,张女士却未证明其损失的存在,因此不同意赔偿。

认定药房“主观过错”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卫生部2009年第1号公告明确要求: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“本品添加芦荟,孕妇与婴幼儿慎用”字样,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“库拉索芦荟凝胶”。但该药房销售的“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”并未在配料表中标明相关内容,违反了公告的规定。

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“对与食品安全、营养有关的标签、标志、说明书的要求”。因此,被告销售的“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”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

药房作为专业的食品、药品营销机构,对于卫生部公开发布的行业公告等应及时了解、全面掌握,负有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各项安全标准的义务。法院推定药房具有主观过错,应退还张女士购买“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”支出的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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